在香港司法程序之中,有一個角色長期站在鎂光燈之外、卻與案件走向息息相關,就是獲授權律師行書記(Authorised Solicitors’Clerk)。他們並非律師,卻獲制度授權進入警署及羈留設施,協助律師與被羈押人士會面與溝通。這種介乎行政支援與專業信任之間的定位,使其既承擔實務功能,也承載制度對誠信的高度期待。
書記的工作,包括安排法律探訪、整理初步資料、協助記錄口供重點,以及與執法或懲教單位聯絡。在某些情況下,他們是法律團隊最早接觸當事人的代表,其表達準確與理解能力,會直接影響律師後續策略。當一名被拘留人士情緒波動、資訊零散時,書記的表達是否準確、理解是否到位,均可能直接影響律師日後的策略部署。因此,細節掌握、應變能力及溝通技巧至關重要。
要成為獲授權書記,申請人必須獲律師行支持,並提交律師會指定的申請表格,包括授權警方提供其刑事紀錄的同意書。律師會轄下的Consents Committee審核後,決定是否將申請人納入《獲授權書記名單》,以及是否附加限制條件。律師行提名人選時會審慎考量,以確保其具備良好品格及誠信。此制度對誠信要求極高,特別關注申請人是否涉及「不誠實罪行」(Dishonesty Offences),例如盜竊、詐騙或偽造文書。《法律執業者條例》第53(3)條規定,律師行若聘用曾因不誠實罪行被定罪的人士,須事先獲律師會批准。即使定罪已依《罪犯自新條例》失時效,相關限制仍適用。至於其他類型的定罪,例如與秩序、傷人或非欺騙性質罪行,律師會會按個別情況審慎考量。核心原則在於申請人是否如實申報,隱瞞或誤導才會破壞信任,影響申請結果。
獲授權書記制度本意在提升法律服務效率,保障被羈押人士及時獲得法律支援。然而,任何授權安排都必須建立在嚴謹審查與持續監督上。誠信與透明是申請人的基本門檻;律師行的審慎提名及監管機構的落實標準同樣重要。唯有各方共同恪守專業標準,這道司法前線的關卡才能真正保障權利、維護公義,並減低誤判風險。(以上僅為一般資訊,不可作為法律意見。)
撰文:張志宇律師
資深律師,投入法律界逾三十年,開立了自己的律師樓,處理過無數刑事及民事案件,尤其是遺產、離婚及商業訴訟等。他是現屆慈善團體「長天全人教育基金」主席,致力協助深水埗及長沙灣區的基層學生獲得身心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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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授權律師行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