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談到,調解專家陳小姐分別和業主、管理公司及發展商的代表會面,了解各方的立場和期望,協助把原有的立場轉化為需要,並鼓勵積極考慮提出可以滿足各方需要,吸引各方配合的多種方案。根據調解規則,當事人需要在開始調解程序和委任調解員後的三十日內完成調解程序。經協調後,安排了調解會議在香港法律中心的調解室舉行。為了減低大家負擔的費用,三方都選擇自己出席而不委派代理出席調解會議。
在調解中心的個案管理和調解專家陳小姐的協調下,三方都表現了充分的準備。同時,各方對調解員和調解程序都十分信任。李先生率先表述他的困惑和憂慮,並提出希望物管公司和發展商能夠協助滿足他的需要,包括(一)擁有舒適和安全的居住環境;(二)高效率管理服務;(三)減少事件帶來的經濟損失;(四)避免有類似的事件再發生。物管公司和發展商的代表也十分配合,積極提出多個方案協助李先生。另一方面,物管公司和發展商的代表都同時提出須加入保密條款,要求李先生不能對外揭露事件。
經過多輪的談判,三方達成了協議包括:(一)發展商承擔事件所引起的所有費用,包括發還李先生自付的港幣一千五百元的水管維修費用;(二)物管公司審視所有的管理程序和管理人員守則並和法團商討修改需要;(三)在10月底前重新制訂全面的管理程序和管理人員守則;(四)這次的修訂費用由管理公司自行承擔,不可轉嫁給業主或法團;(五)在和解協議中加入保密條款。
雖然在和解協議中加入了保密條款,但由於事件已在屋苑和香港社會引起廣泛討論,所以十分難以執行。陳小姐引導物管公司和發展商的代表反思加入保密條款的真正目的是不希望影響市民對公司和物業多年的信任。按這思路,大家是否可以討論如何協助提升屋苑、物管公司和發展商的聲譽和價值。最後,大家同意由物管公司和發展商出資邀請李生和李太參與拍攝《安居樂業在我屋苑》微電影宣傳片,介紹宣傳屋苑的美好生活環境之餘、也宣傳物管公司和發展商的優質產品和服務,推廣發展商是香港發展商中的「信心品牌」。 事件終於圓滿解決。大家一致同意,調解不僅非常有效解決爭議,更為各方帶來增值契機。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