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誤以為發出黑色暴雨警告或八號風球便一律毋須上班,其實兩者安排有所不同。
根據勞工處《守則》,黃色及紅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一般應如常上班。
至於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黑色暴雨警告或政府公布「極端情況」生效時,僱主應預先訂明哪些員工屬指定人員,並就交通、薪酬及工作安排作出安排。
一般員工
· 僱主不應要求返回工作地點上班。
指定員工
· 應按事先協定,在安全情況下返回工作地點。
· 如公司安排的接送服務受影響,而沒有其他可行公共交通工具,僱主不應要求員工即時上班。
· 僱主應盡量減少需要到工作地點當值的人數,並評估遙距工作的可行性。
出門前發出
· 一般僱員應留在安全地方,毋須啟程上班。
上班途中發出
· 應以自身安全為首要考慮,可到安全地方暫避,待交通及路面情況改善後再作安排。
工作期間發出
· 室內員工一般應繼續留守工作。
· 戶外工作人員應立即停止工作,到安全地方暫避。
如屬醫療、公共服務等指定或必要人員,則應按事先協定安排上班;如因交通嚴重受阻未能到達工作地點,應盡快通知主管。
若八號風球將於工作時間內生效,僱主應安排非指定員工分批下班。
返家途中可能遇到較大困難的僱員,包括懷孕人士、殘疾人士、需依靠渡輪服務或居住偏遠地區的員工,應獲優先安排離開工作地點。
至於指定員工,可在安全情況下繼續工作,但如需在戶外工作,而惡劣天氣已構成危險,應立即停止工作,到安全地方暫避。
新冠疫情後,不少企業採用混合辦公模式。勞工處指出,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主一般不應要求僱員返回工作地點,除非雙方已事先協定有關工作安排。
勞工處亦建議,僱主可因應公司運作及職位性質,預早評估遙距工作的可行性,包括:
· 八號或以上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
· 訊號取消後交通仍未恢復時;
· 「極端情況」生效期間;
· 員工因交通、水浸等原因難以返回工作地點時。
值得留意的是,本港現時並沒有法定「風假」,是否安排在家工作,主要視乎僱主與僱員之間的事前協議。
如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於工作時間內取消,在交通及安全情況許可下,僱員應按早前與僱主協定的安排復工。
一般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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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時間 |
復工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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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下班時間3小時或以上 |
一般應盡量於2小時內返回工作崗位,實際安排按雙方協議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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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下班時間不足3小時 |
一般毋須返回工作崗位。 |
如僱員因交通中斷、水浸或其他客觀因素未能準時復工,勞工處建議僱主應按實際情況彈性處理,不應因合理原因向僱員作出懲罰。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俗稱「前4後4」安排適用於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以及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
即員工於工作開始前4小時或下班後4小時內,以直接路線往返住所及工作地點途中,如因意外受傷或死亡,均可視作因工遭遇意外,僱主須按照《僱員補償條例》承擔補償責任。
惡劣天氣下,不少公共交通服務會暫停或有限度運作。勞工處指出,如指定人員需於八號或以上風球或「極端情況」期間返回工作地點,僱主應提供交通津貼或支付合理交通費。
如沒有安全的公共交通工具,亦應考慮安排安全接送。
如公司沒有事先訂明惡劣天氣工作安排,而僱員因惡劣天氣或其他非自身可控制因素未能上班或遲到,勞工處建議僱主應先了解原因。
若僱員解釋合理,僱主不應扣減工資、勤工獎或各類津貼。
根據《守則》,僱主不應因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惡劣天氣,而扣減僱員依法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補償損失的工作時間。
如擔心員工濫用安排而刻意遲到,可與僱員協商,以補回工作時數等方式處理,而非直接扣減假期或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