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是否需要僱主批准?近日有打工仔在社交平台 Threads 發文,指自己已遞交辭職通知,惟上司仍指其辭職「未獲批准」,通知期亦未能開始計算,甚至因事主請病假而指責其影響工作,引起網民熱烈討論。
已遞辭職信仍被追問工作 事主質疑說法不合理
事主在帖文中表示,上司向她指出「再請病假會影響工作」,但她已經遞交辭職信,對方卻稱辭職仍未獲批准,因此未能計算通知期。事主對此感到不解,認為「通知期並非批准期」,質疑僱主混淆概念。
帖文隨即引來大量留言,不少網民直言從未聽聞「辭職要批准」,並建議事主保留書面紀錄,必要時向勞工處求助。
網民分享相似經歷 指有人事部「拖信」不處理
有網民留言分享類似經驗,指自己早前遞交辭職信後,人事部遲遲未處理,甚至聲稱未收到通知,懷疑有人刻意「hold住」辭職程序,令員工無法如期離職。
亦有網民提醒,遞交辭職通知時應以電郵方式發出,並抄送給自己保留紀錄,確保有憑有據,「夠期日即走」。
《僱傭條例》:辭職毋須僱主批准
根據《僱傭條例》,只要僱員與僱主屬於連續性合約(即受僱於同一僱主滿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當僱員作出辭職通知,無論是口頭或書面形式,辭職即告生效。
由發出通知當日起,該日即為「辭職通知日」,通知期亦隨即開始計算。法例並無規定辭職須經僱主批准,僱主亦無權單方面否定辭職的效力。
通知期長短視乎合約 可用代通知金取代
通知期長短一般以僱傭合約列明為準,常見為一個月至三個月不等。《僱傭條例》只屬最低保障,僱主可因應職位性質訂立較長通知期,只要不少於法例要求即可。若僱員未能完成通知期,可向僱主支付代通知金,以金錢形式取代餘下通知期。
年假不可計入通知期 但實務上或有彈性
法例同時列明,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未放取的年假,僱主須於僱傭合約終止時以相等日數的工資補償。
不過,實務上部分公司或在雙方同意下,容許員工於通知期內放取年假,以減少行政安排,但屬僱主酌情處理,並非法定權利。
網民籲理性處理 最重要保留紀錄
有網民認為,僱主在員工已表明離職意向後,仍強調「未批辭職」,多屬言辭施壓,建議事主毋須過度糾纏,只要辭職通知清楚、病假合規,並保留相關紀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