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筆者討論專業跨境家事及傳承調解程序和保障制度最初四個階段。今期我們將繼續討論專業跨境家事及傳承調解程的第五步。
第五步是達成協議。根據統計,專業調解服務的和解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在內地,達成協議後對接協議離婚的程序,雙方共同到內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須提交結婚證、身份證、離婚協議書、雙方須協議確認子女撫養等細節。申請後三十日內可撤回,冷靜期期滿後須雙方親自領取離婚證。而在香港申請離婚,雙方可向家事法庭提交《共同申請書》。假若失敗了可轉向訴訟程序。又例如在內地訴訟離婚,申請人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提交結婚證明、財産證據等。
依統計資訊,新的跨境離婚及資産方法分配調解比傳統的方法有着多方面的優勢,包括:
一.避免公開對簿公堂,減少親情撕裂,有效維護家族和諧,尤其適合希望保持家族企業運作或共同照顧長輩的情況。
二.訴訟可能耗時數年(尤其涉及跨境遺產),調解通常在三個月內完成,費用遠低於官司,可以大量節省時間與成本。
三.一般段法律判決非常僵化,但在調解中,當事人可依家族特殊情況定制方案,例如長子繼承家族企業,但須支付弟妹補償金。又或者,孫輩教育基金由信託管理,避免揮霍等。調解將更靈活且符合實際需求。
四.調解是保密性最高的程序,由於整個過程是不對外公開的,能保護家族私隱,避免影響企業聲譽或股價。
五.和解協議可一併規劃後續執行機制,減少未來爭議,可有效預防未來糾紛。 然而,使用跨境婚姻關係和資産分配調解時需要特別注意一些個案是不適合的,例如:
1.一方堅持訴訟,拒絕調解談判。
2.涉及偽造遺囑或文件、脅迫等刑事問題。
3.權力嚴重失衡的情況例如家族長輩控制一切,後輩子女無談判籌碼。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