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們探討了內地與香港因法律體系及司法實踐差異所衍生的跨境離婚與資產分配爭議。當婚姻關係破裂時,離婚雖可能是不可避免的選擇,但如何透過妥善的程序與方法降低對當事人及家庭的負面影響,則是核心課題。本期將有系統地分析兩地離婚程序與管轄規則,為讀者提供清晰指引。
1.管轄法院的確定
跨境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歸屬,直接影響後續資產分配與判決執行效力,兩地法律規範如下:
i.內地管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22條
•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滿一年)在內地;
•婚姻登記地在內地(適用於協議離婚);
•涉及不動產糾紛時,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ii.香港管轄依據《婚姻訴訟條例》第3條
•雙方或一方慣常居住於香港,或與香港有「實質聯繫」(如婚姻締結地、主要資產所在地);
•若雙方均非香港居民,但婚姻關係或爭議事項與香港具密切關聯,法院仍可能行使管轄權。
2.離婚程序
i.在內地申請離婚
協議離婚:雙方共同到內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須提交結婚證、身份證、離婚協議書,雙方須協議確認子女撫養、財産分配等細節。申請後三十日內可撤回,冷靜期期滿後須雙方親自領取離婚證。
訴訟離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提交結婚證明、財産證據等。 所有涉及香港的證據須經公證及轉遞手續。
ii.在香港申請離婚
單方申請:提交《離婚呈請書》至家事法庭,須證明婚姻已破裂,例如雙方已分居一年以上。
雙方共同申請:提交《共同申請書》,但須結婚滿一年。
判決效力:香港離婚判決須依據《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在內地法院申請認可。
下期我們繼續討論,有效處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離婚及資産方法分配問題方法和程序。
撰文:羅偉雄博士(Dr. Francis Law)
資深國際商業顧問及糾紛解決專家,擁有近三十年公共行政、人事、衝突及國際貿易管理的經驗,為香港和解中心會長、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聯合主席、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副主席、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和澳門城市大學客席高級講師、前海法院專家陪審員、首席調解培訓師、首席評審、資深國際調解專家及仲裁員。
